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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

  • 招生办公室
  • 2014年12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现就深化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等,以下同)人才培养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医教协同,深化改革,强化标准,加强建设,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

  近期任务,加快构建以“5 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 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 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 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三、主要举措

  (一)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 建立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的供需平衡机制。国家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全国和本地区不同层次各专业人才需求规划、计划;国家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医学院校,根据人才需求及医学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对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过大或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现有培养规模的地区和高等医学院校,调减招生规模。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重点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支持,缩小区域、院校和学科专业之间培养水平的差距。大力支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人才培养。

  2. 深化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培养改革。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和职业素质培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整合,完善以能力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严格临床实习实训管理,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医学生临床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过渡期内,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举办临床医学(儿科方向)、临床医学(精神医学方向)等专业,加强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地和高等医学院校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吸引优秀生源。

  3. 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逐步扩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临床培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入学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相关本科学历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2015年起,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5 3”一体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转入硕士生学习阶段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及管理;在招生计划管理上,对招生单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积极支持。

  4. 探索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开展“5 3 x”(x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需年限)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创新八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举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医学院校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培养多学科背景的高层次医学拔尖创新人才。

  5. 推进临床医学高职(专科)人才培养改革。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教育,强化临床实践教学。建立高职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机制,合理安排学生到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行实习、实践,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临床医学高职(专科)教育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

  (二)建立健全毕业后教育制度,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1.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 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积极研究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在培训对象、专科设置、培训标准、培训基地、培训师资、考核监督、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统一制度安排,并做好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衔接,完善政策、稳步推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到2020年,基本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符合条件应参加培训的临床医师均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3. 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作为过渡期的补充措施,面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 2”执业助理医师,提高基层适用人才教育培训层次,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水平。

  (三)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1. 开展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个人实际素质能力为基础,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通过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计生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全体卫生计生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力。

  2. 优化继续教育实施方式。加强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教学资源,发挥卫生计生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将传统教育培训方式与网络、数字化学习相结合,加快课件、教材开发,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便捷性。

  3. 强化继续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集成各类优势资源,探索完善多元筹资机制,构建专业覆盖广泛、区域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鼓励优秀卫生计生人才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加强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培养,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全科医学师资,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有关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教育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的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宏观规划、政策保障、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各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大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力度,为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积极推进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与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建高等医学院校。

  (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各阶段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标准和临床实践教学、培训基地标准,逐步规范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快认定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对达到基地标准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认定。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优先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增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高等医学院校,积极推进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

  (三)健全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政府、学校、医院、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健全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各地要根据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医学教育的投入力度。落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奖助政策,加大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奖助力度。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助。

  (四)强化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完善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人事分配等相关政策,改善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多途径切实提高卫生计生岗位吸引力。完善基层和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卫生计生人才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向全科医生和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就业的人员倾斜。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中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面向农村地区的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时间可计入基层服务时间。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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